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备案 |
编码 | 120116SWJQT0702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2、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 (二)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共享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第七条 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写信用信息,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中央企业、水利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水利部报送。 (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水利部。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第十二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排水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及供排工程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市场主体在市水利信用信息平台注册——市场主体填报信用信息——审核发布 |
责任事项 | 1、对市场主体申报工作进行培训 2、审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3、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应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