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备案 |
编码 | 120116SWJ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后,应当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 水利部令第339号)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排水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备案——告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责任监督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任监督员审核通过后由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填写是否正确,监督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给文件编号、盖章,备案资料留存;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事后:开展不定期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