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6SWJZS1001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1〕59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恢复向企业全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河湖保护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对征收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应缴金额、是否开工建设、是否符合减免情况)——核定征收对象缴费金额并通知征收对象缴费内容(项目名称、缴费金额、征收标准、缴费方式、联系人员、缴费时限等)——征收对象自行至税务部门办理缴费 |
责任事项 | 事前:对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应缴金额、是否开工建设、是否符合减免情况) 事中:核定征收金额,通知缴费内容,告知征收对象权利义务。 事后:至国库系统查询缴费情况相关信息。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