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SW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河湖保护室、水资源管理室、排水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新区界内市管河道以外的区管二级河道、骨干河道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事中: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事后: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