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审查 |
编码 | 120116SWJQT1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河湖保护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新区界内市管河道以外的区管二级河道、骨干河道 |
运行流程 | 核实占河情况-----告知-----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达成协议-----上缴指定账户-----依法使用。 |
责任事项 | 事前:核实占河情况,告知相对人补偿的依据、协商时间和地点等。 事中: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并达成一致形成协议,上缴指定账户后依法使用。 事后: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和服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