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6SWJZS13008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或者再生水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排水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部门提供佐证材料-审核-上报政府审批-批复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事中:对收费额度进行确认并发出缴款通知书。 事后:对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