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新建项目的监管 |
编码 | 120116SWJQT1303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排水监督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移交—接管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程序和临时排水相关规定。 事中:对建设单位备案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 事后:对移交情况及养护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5369599 电子邮箱:bhxqswjrs@163.com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