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再生育子女许可 |
编码 | 120116ZTZXK2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1次修正)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项: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第二项: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三项: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镇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3278525 电子邮箱:bhztzdjb@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