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编码 | 120116ZTZXK29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镇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3278525 电子邮箱:bhztzdjb@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