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CZ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收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综合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上报材料--报备审核--审核成功 |
责任事项 | 事前:通知代理记账机构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财政部门 事中:对代理记账机构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 事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局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653069562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