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CZJ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税源建设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听取申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根据日常监督或群众举报发现线索。 事中:制作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告知 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 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事后:监督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65306817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