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CZ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五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8.《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18、《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1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 2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综合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拟定实施方案—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复核并作出检查结论—监督整改 |
责任事项 | 事中: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对象权利义务;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检查结论并送达监督对象;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并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65306960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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