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CZJCF06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综合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复核—征求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监督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中: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对象权利义务;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检查结论并送达监督对象;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并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65306960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