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CZJCF06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综合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复核—征求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监督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中: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对象权利义务;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检查结论并送达监督对象;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并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65306960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