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16SCJQT01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室、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公司备案材料;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发放备案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bhxz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8977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宝策大厦2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