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16SCJQT01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室、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材料;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收缴证照。 3、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室 电话:6530509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A座-201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