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子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登记 |
编码 | 120116SCJXK01018-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室、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bhxz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8977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宝策大厦2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