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6SCJJC01020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按照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及专项检查等要求布置市场监管所、各分局及直属机构开展检查—委托市场监管所、各分局及直属机构对区级登记企业实施检查—对市场监管所、各分局及直属机构进行指导 |
责任事项 | 1、按照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及专项检查等要求布置市场监管所、各分局及直属机构开展检查。 2、委托市场监管所、各分局及直属机构对市级登记企业实施检查。 3、对市场监管所、各分局及直属机构进行指导。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室 电话:6530509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A座-201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