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 |
编码 | 120116SCJ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作出处罚决定--记入信用档案--公示 |
责任事项 | 1.收集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2.将处理决定记入信用档案。 3.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室 电话:6530509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A座-201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