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编码 | 120116SCJQT08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室、各市场监管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行政检查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暂停发布 |
责任事项 | 1.收集涉嫌违法广告信息。 2.确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3.责令暂停发布。 4.检查暂停发布的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室 电话:6530509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A座-201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