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编码 | 120116SCJJC1105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制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室 电话:6530509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A座201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