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编码 | 120116SCJXK16009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提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第405号令、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批-发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8977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宝策大厦2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