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码 | 120116SCJXK18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bhxz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8977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宝策大厦2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