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
编码 | 120116SCJXK1903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食品小作坊登记材料,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符合相关要求的,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现场核查—决定—公告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www.tjbhxz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8977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宝策大厦2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