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的初步核实 |
编码 | 120000QHL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已立案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审查——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示 |
责任事项 | 1.对区市场监管局立案的案件,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 2.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知识产权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电话:653690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A座321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