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核上报 |
编码 | 120000QHLQT05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相关材料收集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初审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材料初步核实-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步核实; 2.将通过初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电话:653690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A座3215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