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 编码 | 120116ZJWCF02013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节能科技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2019年市住建委委托下放权力事项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集体研判—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案件审核小组审议;5.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确定处罚内容;6.经审批后制作处罚案卷;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9.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3001821 电子邮箱:bhzjwjnkj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