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建筑企业资质检查 |
| 编码 | 120116ZJWJC05002 |
| 类型 | 行政检查 |
| 法定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筑管理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2019年市住建委直接下放权力事项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3001890 电子邮箱:bhzjwjzgls@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