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建筑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检查 |
| 编码 | 120116ZJWJC05003 |
| 类型 | 行政检查 |
| 法定依据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筑管理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2019年市住建委直接下放权力事项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3001890 电子邮箱:bhzjwjzgls@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