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 编码 | 120116ZJWQT12001 |
| 类型 | 其他类别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 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21】11号)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22】12号)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委托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开立监管账户申请-签订三方协议-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打印缴款通知书-预售资金直接缴入监管账户-银行对账-部分节点现场查看-资金拨付-解除监管 |
| 责任事项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开立监管账户: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开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申报事项;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拨付监管资金: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资金拨付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申报事项;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书》。 解除监管账户: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解除监管账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申报事项;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监管通知书》。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依照委托监管协议,定期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托管银行,按照约定解除委托监管协议。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3001841 电子邮箱:bhzjwfdcs@tjbh.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