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签约入住前资格复核 |
| 编码 | 120116ZJWQT13002 |
| 类型 | 其他类别 |
| 法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条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滨政规〔2023〕1号)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复核-配租 |
| 责任事项 | 1.入住前复核; 2.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3.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3001848 电子邮箱:bhzjwzfbzs@tj.gov.cn 来电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