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编码 | 120116FGWCF02004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2.《天津市地《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津人发〔2021〕22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 实施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国家粮食局、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或需提级管辖的案件。 区级权限:辖区内案件或市粮食和物资局制定办理的案件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街道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区发展改革委网址:fgw.tjbh.gov.cn 区发展改革委监督电话:022-6300131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政府4号楼4422室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