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违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
| 编码 | 120116FGWCF02011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国家粮食局、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或需提级管辖的案件。 区级权限:辖区内案件或市粮食和物资局制定办理的案件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街道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区发展改革委网址:fgw.tjbh.gov.cn 区发展改革委监督电话:022-6300131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政府4号楼442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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