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 编码 | 120116MZJQR03001 |
| 类型 | 行政确认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室)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证件。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5305660 电子邮箱:bhmz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滨海国泰大厦A-31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