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保密检查 |
编码 | 120116BM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4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国家保密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单位、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及时整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6530.9502 6530.9882(传真)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文化商务中心B923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