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YJ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5614、65273500 电子邮箱: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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