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传唤 |
编码 | 120000GAJ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呈请--审批--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传唤的法律依据; 2.依法进行传唤,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搜集证据材料,审查取得的证据材料; 3.准备行政复议、诉讼。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