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编码 | 120000GAJXK05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越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越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审查-需要协商的,进入协商程序—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