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
编码 | 120000GAJXK07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十二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二项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