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枪支(弹药)管理许可 |
子项名称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编码 | 120000GAJXK07009-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