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爆破作业管理许可 |
子项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编码 | 120000GAJXK08003-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3〕669号) 第二条 新上岗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当至少进行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进行20学时的再培训。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的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滨海新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