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爆破作业管理许可 |
子项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编码 | 120000GAJXK08003-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八项第一款 申请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滨海新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