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爆破作业管理许可 |
子项名称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编码 | 120000GAJXK08003-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滨海新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踏勘评审—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