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 |
子项名称 | B类:技防系统竣工审验 |
编码 | 120000GAJXK26007-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和设置技防系统需要与报警中心联网的单位,在技防系统建设前,应当将设计方案送公安机关审核;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审验。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审验,审核同意、审验合格的,出具审核、审验意见书。公安机关不同意设计方案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审验过程中,不得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公安局(图像侦查和技防监管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受理权限:技防系统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除滨海新区外各区受理权限:技防系统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技防系统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除滨海新区外各区技防系统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进件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