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编码 | 120000GAJXK2803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收费依据:一次有效20元 财综(2008)9号 二次有效50元 多次有效100元 价费字(1993)164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