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
编码 | 120000GAJXK2803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收费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 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计价格(2002)1097号 一年(不含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 发改价格(2005)7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