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大陆及台湾居民往来两地通行证及签注 |
编码 | 120000GAJXK2803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收费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 (1993)价费字164号 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 (1993)价费字164号 多次签注100元/件 计价格(2001)1835号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 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 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收费依据: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50元/证 (1993)价费字164号 台湾居民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 发改价格(2011)1389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王大陆签注100元/件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50元/件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