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编码 | 120000GAJXK2804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18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17条。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