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受理审核 |
编码 | 120000GAJQT2803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咨询领表-受理-初步审核 |
责任事项 | 1.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准备的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 2.认真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整理成卷后上报; 3.如因材料不齐全退回后,应认真补充相关材料。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45965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寿安街1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