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接入备案 |
编码 | 120000GAJQT3102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存档 |
责任事项 | 1.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程序等通过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材料存在错误的,通知申请人更正; (2)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备案。 3.市局分局相关部门监督。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